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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一对夫妻到某日式烤肉店用餐下单了金箔鹅肝和金眼肉。就餐后第二天,夫妻俩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腹泻及身体不适的状况。后经查询,夫妻俩才得知“金”并非食品添加剂,不能被用于制作食品,遂起诉烤肉店要求赔偿。广州天河法院审理认为,该烤肉店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判决烤肉店退还相关金箔食物菜品费用267.2元,并支付十倍菜品款项267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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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食用金箔食物后腹泻 起诉索赔获退一赔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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