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中总承包人与班组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是常见做法,但为什么有些时候人民法院认为这实质是转包行为,从而否定合同效力。而有些时候却又认为这是劳务分包而非转包,认可其合同效力呢?
案子办的多了就会发现:人民法院的审查重点是《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和实际执行情况,如果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为班组提供大型施工设备和建筑施工材料,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且承担工程技术和质量、对施工进行管理、与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等总承包人的义务。则会被认为属于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内部承包协议书》合法有效。反之则会被认为是转包而无效。
建议总承包人可在庭审时提供《设备租赁合同》《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等证据,以证明公司按照《内部承包协议书》的约定为案涉工程施工提供了大型施工设备,履行了总承包人的义务。
可参考案例:辽宁中海公司与江苏一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第5457号民事裁定书,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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